最高法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7)
作者:abiba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19-06-25 阅读:
本文摘要: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谢元庆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谢元庆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谢元庆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谢元庆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元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   2019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也较为明显。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进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很大危害。本案是一起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谢元庆本身系吸毒人员,其从一名毒品受害者演变成一名毒品传播者,一次容留4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在其家中吸毒,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警示作用。

  案例7

  李德森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买卖邻酮,数量特别巨大,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森,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农民。

  2015年冬天,边某某(已另案判刑)与王某某结识并商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王某某负责提供部分原料、指导设备安装及生产、联系买家等,边某某负责提供厂房、设备、资金、组织人员生产等。2016年3月,边某某纠集被告人李德森等人租用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一闲置厂房开始承建化工厂。其间,边某某与李德森商定,由李德森出资建厂生产,后期双方分红。同年3月至6月,李德森陆续出资25万余元,多次到工厂查看进度,并前往江苏省盐城市接送王某某。同年6月,李德森将生产出的800千克邻酮运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由边某某等人通过物流发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后边某某给李德森 25.5万元现金。同年7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工厂附近隐藏的车辆上查获邻酮373千克。

  (二)裁判结果